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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可以参考、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资料和审计结果;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可以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国家审计机关人员或者所在单位的内部审计人员配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缓解换届选举时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过分集中的矛盾,党委组织部门应适当安排领导干部任中审计和年度审计,以减少离任审计时的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审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遵守廉政规定情况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从所审计的单位、事项的财政财务收支中掌握领导干部执行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采取召开座谈会、设立意见箱、实行审前公告、征求意见等方式,了解相关情况;
  (三)审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对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转交的有关线索和审计过程中了解的重要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报告,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经济案件线索。
  各市、州审计局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报告及相关资料,在报送本市、州领导小组及党委、政府有关领导的同时,还应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组织部。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依据。包括实施该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和委托、授权等依据。
  (二)审计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及其地区(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审计过程情况。
  (三)审计结果。包括审计方案中所列审计内容的查实情况。审计查明的情况与被审计对象任期工作目标及任期前情况的比较。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地区(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廉政规定的主要问题。
  (四)责任确定。对领导干部所在地区(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问题,划分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被审计对象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等应当划分为直接责任。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应当划分为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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