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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审计机关有关领导应带领审计组进点并召开进点会。对市、县党政领导和重要部门领导审计时,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有关领导及联络员应出席进点会。进点会的主要内容是,向被审计人及所在单位提出有关工作要求,通报审计实施安排。
  (六)被审计对象及所在地区单位在审计进点5日内向审计组提交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七)实行审前公告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进点时,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审过对象姓名职务、审计组人员组成、审计内容及期间、联系电话、意见箱设立地点及审计纪律等。
  (八)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是指:
  (一)被审计对象个人任职期间的职责范围、任期主要经济任务和目标、履行经济职责的做法、完成经济指标任务情况、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遵守廉政纪律规定情况;
  (二)被审计对象所在地区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统计资料、经济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协议)、本级制定的经济政策规定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执法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在法定期限内征求被审计对象及相关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代拟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章 审计内容与范围

  第十七条 党委、政府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一)任职期间所管辖地区的财政收支、相关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重大经济项目投资的合法性、效益性;
  (三)根据需要核查有关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
  (四)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法规情况;
  (五)重大经济事项活动决策程序和效果;
  (六)本人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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