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委托,依法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向领导小组和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及委托部门报送审计结果;向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送审计查实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和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指导下级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应当设立经济责任审计机构,配置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批复的编制,严格按照条件从内部选调或向社会招考录用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并加强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整。
审计机关应每年根据委托审计任务量计算审计成本费用,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经费预算报告,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财政专项拨付使用。
第二章 审计管辖与权限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政领导干部,省直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省委组织部委托省审计厅实施;
(二)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市、州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党政正职的经济责任审计,需报省委组织部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各市、州、县、区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委托所在地审计机关实施;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对其有管理权的党委组织部门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实施,该审计机关也可以根据委托,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实施;
(五)各单位(部门)内部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单位(部门)内部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根据工作实际,省审计厅可以将其受托的县、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授权被审计对象所在市、州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抽调下级审计机关人员,组织符合条件的社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其他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审计。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应当安排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人事部门一般不委托经济责任审计:
(一)被审计对象任职的单位已经被撤并,有关当事人无法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