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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办发[2003]4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进行,现将配套文件《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

         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党政领导于部经济责任审计,完善干部监督制度,根据《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鄂发[2001]2号)以及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措施,是完善干部监督机制的重要环节,是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级党委、政府的要求和上级部署,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县及县级以上党委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健全联席会议制度。
  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各级纪委负责牵头协调相关工作,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受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处理结果;向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对象需审计核实的涉嫌经济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对阻挠、拒绝、妨碍审计实施以及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规定予以追究查处;对下级机关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机关送达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审计核实的有关情况;研究运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运用情况;对下级部门贯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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