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及资金管理:做好扶贫项目前期工作,建立扶贫项目会审制。由市(州)、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的项目上报纳入省级扶贫项目库予以备选。凡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扶贫资金不予支持。各地要推行公示制,将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名单、扶持项目和扶贫资金的安排及使用情况,在项目实施的乡、村张榜公示,增加扶贫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必须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和省财政厅《湖北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规范管理制度,加强扶贫资金使用过程的监管,坚持计划到项目,资金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全面推行报账制管理,并按报账制的规定程序拨付资金。扶贫信贷资金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管理办法实施。
七、组织协调: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建立协调制度,加强组织协调,定期组织成员单位研究扶贫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编制扶贫开发规划,统一确定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统一确定重点扶持方向,统一审定年度扶贫资金分配的原则,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的扶贫工作,统一检查、督促各项扶贫开发政策的落实。市(州)、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年度集中扶持的重点村的申报,协调、督促本地区扶贫资金的落实和扶贫任务的完成。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贫困地区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扶持措施,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重点村,扶持项目落实到重点村,扶持资金落实到重点村,扶贫工作责任制落实到重点村。
八、检查验收:省每年组织一次扶贫资金专项审计,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扶贫政策落实和扶贫开发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同时,按项目建设的标准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财政和扶贫主管部门要建立资产登记档案,以确保各类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予以惩处,对违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重点县和重点村的扶持资格。
湖北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