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
集中扶贫资金分批扶持重点贫困村的意见
(鄂政发[200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2002]4号)文件精神,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事权划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就集中扶贫资金扶持重点贫困村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扶持:统一规划,分批实施;突出重点,集中扶持;资金分类,各有侧重;重点村的项目资金原则到村,跨重点村的项目,原则到乡,覆盖到村,受益到群众;保持资金性质不变,管理渠道不乱,集中投入,各记其功。
二、安排重点:从2003年起,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扶持、分年实施的要求,对国家和省定的29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每年选择300个村进行重点扶持;省定重点贫困乡、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县重点扶持。
三、集中资金:为保证扶贫资金集中投入到每年选择的300个重点村,根据当年扶贫资金的规模,由省政府将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各自总量的80%集中起来,以规划为依据,以项目为载体,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到300个重点贫困村;其它20%的资金用于解决面上急需安排的项目,并向重点贫困区域倾斜。扶贫信贷资金以县市扶贫开发规划为依据,围绕产业开发项目,实行集中投放。省组织的对口帮扶单位所安排的扶持资金,尽可能投入到相关项目上。各市(州)、县要围绕重点村规划的项目,将市(州)、县内其他相关渠道的资金,尽可能与扶贫资金配合起来,集中投入到重点村。
四、方案提出和下达:建立工作互商制度和文件抄送制度。每年中央扶贫资金下达后,财政扶贫资金由省扶贫办商省财政厅、省计委及时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以工代赈资金由省计委商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及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扶贫信贷资金由农行省分行和省扶贫办及时研究提出初步分配方案。初步分配方案上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项目论证和审批,及时编制下达计划,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五、资金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应按照国家《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
扶贫贴息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用途安排使用,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扶贫信贷资金主要集中扶持以资源优势为主的特色产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于生产经营性项目和“五改三建”(改路、改水、改厨、改栏、改厕,建池、建园、建家)中小型分散到户的项目,在以农户投入为主的基础上,采取“以奖代补”的方法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