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小城镇建设。按照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要求和城乡一体化的目标,加快编制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构建“县城(市区)——重点镇——一般镇——中心村”相配套的城镇建设格局,整体规划城镇、乡村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和农田区,对农村实行山、水、林、田、电、路、村综合治理,改变村镇建设散乱状况。要以现有的县城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基础,加快小城镇建设进程。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推动城镇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市场化。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按照国家的要求,合理解决企业进镇的用地问题,降低搬迁成本。省里抓好100个重点镇的建设,使之尽快建设成为布局合理、设施完备、功能齐全、产业发达、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各具特色、示范作用强的小城镇。小城镇建设要以产业为支撑,发展一批有特色的乡镇工业园区、商贸园区,形成聚集效应。
十二、加强引导、服务和管理,推进农村劳动力和农业人口的转移。切实消除不利于城镇化发展的体制和政策障碍,有序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改革户籍管理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非农业及其它类型的户口性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城乡户口登记管理一体化,统称为“湖北居民户口”。具体操作办法,由省公安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发文明确。对进城入镇落户的农民,在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参军、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劳动供求信息,为转移农村剩余劳力、发展打工经济服务。大力推行投资入户、智力入户、就业性入户、照顾性入户等做法,支持农民到城镇落户。鼓励农民到城镇购房或按规划建房,其建房用地与城镇居民同等对待。为支持农民进城入镇建房,省里单列部分农地转用计划指标。对进城打工的农民,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消暂住费、计划生育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只能按规定收取工商登记费,不允许搭车收费。农民外出打工所需证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一律只收工本费。
十三、改革完善农业科技体制,推进技术进步。大力推进农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体制创新,重点扶持和装备具有一定优势的科技创新主体,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农业科技园区和科技示范场。加速推广优良种子种苗应用、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设施农业、新型农业生产资料科学应用、动植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农产品加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特种动植物高效种养、农业新机械新设备新材料的应用、农业信息等十大类先进实用技术。继续推进农业科研体制改革,支持和鼓励应用型农业科研机构改制为科技型企业或进入龙头企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科技进步贡献率。实行产学研、农科教结合。鼓励产业化龙头企业、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联合进行农业科技开发。继续推进农技推广体制改革,逐步建立起承担经营性服务和公益性职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对重大和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动植物病虫害及灾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等公益性服务,所需经费由财政供给。认真开展农民科技培训,扩大培训规模,讲求培训实效,尽快使每个农民掌握一门或多门专业实用技术。巩固“普九”教育成果,扫除农村文盲,大力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鼓励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开发,获取合法收入,在带动农民致富的同时也使自己富起来。鼓励党政机关干部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农业开发,辞职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8年的基本工资:离岗的身份保持不变,三年基本工资照发,三年后可回原机关工作,也可与原单位脱钩,脱钩后继续从事农业开发的,可一次性发给本人5年的基本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