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于开标时确定。省重大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抽取。需要核准招标事项(招标方案)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持核准招标的文件,各计算机网络终端才能办理抽取手续。
  确定评标专家必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其中,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评标专家确定后,应对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评标专家进行书面记录;计算机网络终端操作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人员应在书面记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的确定,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下列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经同级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经同级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专家名册无满足条件的专家或者满足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人的代表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主动提出回避的,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门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对评标专家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
  各部门应将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四川省评标专家管理委员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