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
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修改<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决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授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五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三十条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第
二十九条、
三十条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对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的1986年9月30日(含本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下同),其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愿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为最低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 第三十条修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