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50米以上(含50米),或立项投资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或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20层以上(含20层)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行业:设计规模为大、中型的建设项目;
(五)特殊公共建筑;
(六)重庆市计委立项的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条 万州、涪陵、合川、永川、江津等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计委立项的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一)一般公共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下,或立项投资8000万元以下,或单体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二)住宅、宿舍: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项目;
(三)住宅小区、工厂生活区: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
(四)市政公用等其它项目立项投资10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
分期建设项目按总规模控制。
第十一条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越权审批为无效审批。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并可根据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规定。
第五章 后期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初步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将初步设计统计作为初步设计审查、审批的例行工作,按填报要求及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步设计批文须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一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须更改的,须由建设单位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全市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按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