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勘察报告的扉页和钻孔布置图等图纸的图角参照初步设计图说执行。
第三章 初步设计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审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三)已取得土地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和综合管网规划审查意见(建设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项目,规划方案须取得市政府批文);
(五)已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消防审核意见;
(六)已经完成工程勘察(初步勘察深度以上),并取得具有相应勘察质量审查资质的审查机构出具的勘察质量审查合格意见;
(七)工程项目涉及到高切坡、深开挖、高填方的,已取得合格的项目技术方案可行性评估报告;
(八)设计文件内容和深度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九)市外来渝设计单位,已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项目业主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要件和,初步设计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初步设计的书面申请,并填报初步设计审批登记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初步设计审查申请及报件之日起,对于一般项目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报件达到审查要求的,正式受理;对未能达到审查要求的,发出初审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补充完善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初步设计报件之日起,一般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超限高层,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特别重要的项目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设计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文;对审查不合格的,发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发回建设项目业主,修改完善后重新申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审查采用行政审查与专家审查相结合,会议审查与书面征求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有关部门在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征询单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认同。
项目总设计师、注册师和各专业负责人均须到场参加初步设计审查会。
第四章 初步设计审批管理权限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