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非典型肺炎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3]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会议及文件精神,了解当前各区县(自治县、市)非典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协助做好非典的防治工作,市政府决定组成督查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非典防治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督查组的组成
由市计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交委、市计生委、市农办牵头组成10个督查组。组长分别由以上各单位的1位副职领导担任,由组长在本单位确定1名处级干部,市卫生系统派出10名专业技术人员到各组,代表市政府开展非典防治督查工作。
为便于工作联系,市政府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查工作的联络、衔接、信息沟通和报告工作。
二、督查内容
(一)督促检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非典防治工作有关会议、文件的情况。
(二)督促检查各地非典防治工作预案和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建立情况,非典诊治专家组、临时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组(队)建立情况,消杀药品、检测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情况,留验站、发热门诊、隔离病房的设置情况。
(三)督促检查信息渠道是否畅通,上报疫情的数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按法定报告程序及时调查、统计、上报疫情,有无缓报、瞒报和漏报情况,是否建立了统一、协调、通畅的部门协调机制。
(四)宣传非典防治的重大意义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工作方针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
(五)听取地方政府、群众和医护人员的意见,了解当地在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三、督查工作时间安排
各督查组定于4月25日出发,督查时间为4月25日—30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分别与所去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联系。
四、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督查组要切实负责地搞好督查工作,切忌走过场,力求掌握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