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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切实推进清洁生产的实施
  贯彻落实原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对清洁生产设备(产品)和节水设备(产品)给予税收减免鼓励,对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企业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实施清洁生产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减免;对技改项目所需且国内不能生产并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凡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税收减免的资金用于企业清洁生产。
  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的项目,环保部门可根据排污费使用政策予以优先支持。
  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的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专项技术和项目,各金融部门应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列入原国家经贸委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计划的项目,国家将给予贷款贴息。
  已经审批的清洁生产项目,凡企业自筹资金落实且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部门应优先发放贷款,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八、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实现生产中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
  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以及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确定清洁生产实施的重点和目标,使企业通过改进生产管理和工艺技术设备,实现生产过程中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排放全过程控制,从而获得明显的环境、经济效益。
  对重点排污企业和进行排污总量控制的企业,要将清洁生产审核纳入排污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必须具有清洁生产审计报告和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进展报告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证。
  九、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争取境外资金开展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多渠道加大对清洁生产方面投入和鼓励进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和新增合作项目,引进国外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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