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
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3]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促进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
(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00三年三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
《清洁生产促进法》)己于2003年元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的公布实施,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供了法律依据,标志着污染控制模式的重大变革,对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将产生极大的影响。为认真贯彻执行
《清洁生产促进法》,提升全社会对清洁生产的认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我市工业污染防治由末端治理为主向预防和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全市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实施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实行清洁生产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遵循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并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按照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要求,我市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各企业在推行清洁生产过程中,要坚持将清洁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及总量控制相结合,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推动全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推行清洁生产
全市的清洁生产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市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领导。通过公布和推荐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组织进行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开展清洁生产技术与方法的推广,适时开展清洁生产监督检查,发布企业清洁生产状况公报等方法,为企业提供技术方法和信息服务,全面推进
《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贯彻落实。各区县(自治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地区和各行业特点加强领导,制定出全面开展清洁生产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负责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各企业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出本企业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