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交通、公安、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和各客运企业的负责人,要全力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和提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相关信息,以便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和各客运企业要对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客运站、候机楼等相关场所进行经常性的卫生保洁,保持交通工具和相关场所良好的通风。一旦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要立即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交通工具进行消毒。
七、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和各客运企业在旅客办理登车、船、飞机手续时,通过观察和询问,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当劝阻其登乘,并立即通知市卫生局。涉及出入境的,应立即通知重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和各客运企业要在交通工具上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消毒物品,加强对本系统员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和能力。对有关部门通知协助调查、寻找需要追踪病人和疑似病人的,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寻找,并采取隔离病人、通风和必要的消毒等措施,立即开展密切接触者的调查和登记工作。交通、铁路、民航、港口等部门和各客运企业要采用多种形式,对旅客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八、从即日起,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要立即向当地县级和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铁路、民航、港口部门及各地设置的留验站也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行每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每日16时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7706556,传真电话:67706786)报告当日过往交通工具疫情监测工作情况。无论有无疫情,各级各部门都必须按时限要求,上报每日疫情监测情况,对任何漏报、瞒报的行为,都将给予严肃处理。零报告制度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附件:重庆市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方案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重庆市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