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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
 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渝办发[2003]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和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卫生、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部门对通过交通工具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的问题要高度重视,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真抓实干,建立由政府牵头的组织领导机制、渠道沟通和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各项预防措施,严格堵住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渠道。
  二、秀山县、万州区、綦江县、永川市、黔江区、巫山县、奉节县、石柱县、荣昌县、江津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进入我市的公路要道的合适位置设立卫生检查站,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医院设立留验站(详见附件)。渝中区、江北区政府要分别在重庆汽车站、重庆汽车北站设立卫生检查站。留验站必须配备专门的医务人员、医疗设备和专用救护车,建立隔离病房,制定和落实消毒隔离规章制度。民航重庆管理局应在江北国际机场、重铁分局应在市辖境内各火车站、重庆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朝天门客运码头和长江沿线、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所在地跨省运输客运码头设立卫生检查站,并在相应地点设立留验站,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条件,制定和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预案以及接触者的调查、处理方案。对交通工具上发现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由留验站负责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任何地方都不得拒收。
  三、秀山县、万州区、綦江县、永川市、江北区、黔江区、巫山县、奉节县、石柱县、荣昌县、江津市政府和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要制定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民航、铁路、港口设立的卫生检查站、留验站和对旅客的留验工作分别由民航、铁路、港口等部门负责。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后,交通工具的负责人要立即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卫生部门,联系做好留验的准备工作。同时,立即在交通工具上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对与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和其他与病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登记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同时,报告市卫生局,对沿途下车与病人密切接触的乘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必要的医学检查等工作。
  四、设立卫生检查站和留验站的所在地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医护人员培训,认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留验观察、隔离治疗,以及跟踪调查和主动监测工作。市卫生局要积极组织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和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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