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乡镇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中通过竞争上岗,已在乡镇机关任职的,经录用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合格者按本问题中(一)的规定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仍回原事业单位工作。如原事业单位编制已满,分流到其他有余编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三)通过竞争上岗进入乡镇机关且所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可免予录用考试,在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六、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确定身份问题
(一)根据工作需要,已经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含条条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经录用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合格者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确定其固定制干部身份后,安排到有余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二)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免予录用考试,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三)调到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含条条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享有所在事业单位固定制干部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与固定制干部同等对待。
七、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确定身份后的分类管理问题
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在乡镇机关占行政编制且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已定岗在国家公务员职位并办理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对编制范围内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后按事业单位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重庆市乡镇聘用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渝人发[2000]58号)及相关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今后,乡镇机关及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