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办退休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的退休费,按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从解聘(包括提前解聘,下同)之次月起到改为退休止,未聘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五)退休费的支付渠道,按本人解聘时所在单位固定制职工退休费的支付渠道解决。
(六)原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计发退休费时应扣除当月从保险机构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重新确定的退休费金额与原领取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七)已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后,原解聘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扣除从解聘到改退之间应获得的生活补助费后,其余部分予以退回或从退休费中予以扣除。从解聘到改退之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机关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工资之和,事业按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计算)的50%计发。
(八)乡镇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聘用合同而被解聘或本人自愿申请辞聘的,均按原解聘、辞聘的办法执行,不改办退休,也不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三、关于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参加公务员过渡后身份确定问题
乡镇机关占行政编制且在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已定岗在国家公务员职位,并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聘用制干部,经录用考试合格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其中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具有一定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并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的聘用制干部,可免予录用考试,直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四、关于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分流问题
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未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和录用考试未合格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市人事局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分流到有余编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五、关于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身份问题
(一)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核,报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确定其固定制干部身份,享有所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的固定制干部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与固定制干部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