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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
 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市人事局)

  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的积极探索,是乡镇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乡镇干部队伍年轻化、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待遇等问题反映得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部分干部的实际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了与公务员制度和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接轨,现对乡镇聘用制干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干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界定问题
  本意见所称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乡镇机关及乡镇事业单位中,在原四川省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人事局下达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计划内,经考试、考核合格,由上述市、地人事局批准实行聘用制的乡镇干部。
  二、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解聘后重新确定待遇问题
  (一)在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达到解聘年龄(即年满55周岁)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二)过去已按到龄解聘办法正常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政治经济待遇。
  (三)未达到正常解聘年龄,因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被组织提前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改按退休办法补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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