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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
 (鲁劳社[200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将全省统筹范围内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由6%调整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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