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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
 海域使用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海渔[2003]49号)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适应我省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切实提高海域使用确权审批行政效率,省政府办公厅于2003年1月6日印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2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为加强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我省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提高工作效率,经省政府同意,启用“山东省人民政府海域使用专用章”(以下简称专用章)。为加强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专用章主要用于需经省政府审批的海域使用项目的发文和海域使用权证书的核发、补发、续期、变更及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的签章。
  二、专用章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管理使用。严格专用章使用审批程序,凡需加盖专用章的,由海域管理处提出意见,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
  三、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省政府给予的海域使用批准文件编号(鲁政海域字[××××]××号),加盖专用章,印发海域使用批准文件。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海域使用批准文件及海域使用金缴款票据,在海域使用权登记表(册)和海域使用权证书上加盖专用章。属补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申请人需报完整的相关文件,经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或分管副厅长签发后用印,同时在《大众日报》刊登原海域使用权证书作废声明。
  五、专用章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专人管理。专用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做好用印登记和印章保管工作。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有权拒绝用印。如发生印章损毁、丢失等情况,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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