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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建立健全矿长培训和资格认定制度。从今年起,所有矿长都必须经过省一级培训,考试合格,获得职业经营者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不具备任职资格者,不得担任矿长职务。建立矿长资源库,由投资者到人才市场选择经营者。矿长的培训、资格证书的颁发,以及矿长资源库的建设工作,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组织。
  建立和完善煤矿工会组织,发挥工会对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作用。
  (二)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整治和监管。具体要求是:
  严格控制夜间行车。对夜间不具备安全行驶条件的三级以下公路,不允许客运车辆在22∶00至次日6∶00的时间段内行驶。交通部门要设置标志牌,运管部门严格调度,交警部门要加强检查。
  完善道路警示标志。对于不适宜大型客车营运的县乡道路,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交通、公安部门认定,设置禁行标志,由运管部门从营运车辆的准入、线路的安排上加以堵截。
  加强对事故多发点或路段的整治。事故多发点或危险路段,由省安委会牵头,组织交通、交警部门共同认定后,交通部门进行整治,在今明两年完成。整治内容包括:截弯取直、降低坡度,或者建设防撞墙(墩)、作防滑减速处理等。对乡、村道路存在的危险路段及事故多发点、段,当地政府应投入一定资金加以改造,确保农用运输车及拖拉机的安全运行。各地政府要统一规划集贸市场,坚决依法取缔马路市场,防止占道经营引发安全事故。
  严格查处超载、超限违章驾驶行为。今年要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的入口,省际公路交界处以及重点产煤县煤炭外运通道,安装超载超限运输检查仪(即电子称),相应建设称重站、卸货场。交通、交警部门要相互配合,认真履行检查职责,查出超载、超限车辆,在依法办理必要手续之后,卸载放行,决不允许交钱走人。
  加快智能化交通管理网络建设。这是改变安全管理工作被动状况的一项系统工程,要循序渐进地推进,2003年6月30日前,在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行驶的客运车辆,进行超长途(800公里)客运的车辆,以及新申请进入客运市场的车辆,必须配置行车记录仪(即“黑匣子”);发现有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的,由交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和驾驶员进行处置,客运企业也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监管。逐步在高速公路和高等级公路设置电子可变信息显示牌,增大交通信息容量,提高信息的时效性。2003年先在贵新公路设置。
  落实乡村道路安全管理责任。农机监理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用运输车和拖拉机的安全管理和路检路查,禁止农用车和拖拉机违章载客。对在乡村道路从事营运的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由交警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报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与此同时,从市场准入环节着手,完善保险赔付制度,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增强客运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减轻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社会影响。这项工作由保险公司牵头,交通部门配合,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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