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突出重点,加强对煤矿、道路交通的专项整治和监管
(一)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
彻底取缔和关闭无证非法煤矿。加大取缔和关闭无证非法煤矿工作的力度,该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煤炭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堵源截流。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非法盗采国家资源的违法行为,并依法没收其产品和非法所得的收入;公安部门要严格爆破器材的管理,严禁爆破器材流入无证非法煤矿,并配合煤炭、国土资源部门查封无证非法煤矿;煤炭部门严格实行“准运证”制度,不得向无证非法煤矿发放准运票,并在有关部门配合下对非法无证煤矿进行查处;电力部门要按规定查处向无证非法煤矿供电和转供电的行为,并不得收购无证非法煤矿的产品。建立无证非法煤矿举报制度,对举报人员要予以奖励。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对辖区内的非法无证煤矿,村委会要知情必报,乡政府负责检查,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炸封,做到守土有责。调整和规范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政策,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确需保留的农村生活自用煤矿井,按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并严格控制其数量、开采深度和开采时间,严禁自用煤以任何形式流入市场,严禁向自用煤矿井征收任何税费。要进一步改善合法办矿的投资环境,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煤炭、国土资源、环保以及工商等部门,减少与办矿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缩短审批周期,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对地、县国有煤矿和合法乡镇煤矿的整顿。依照《煤矿安全规程》,重点检查国有煤矿“一通三防”情况。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经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不能恢复生产。验收合格的小煤矿,必须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
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经验收人员和乡(镇)、县(市、区)、市(州、地)政府(行署)有关部门和政府负责人逐级签字,省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定批准,由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
安装瓦斯检测系统。各地必须尽快完成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在今年上半年完成80%高瓦斯矿井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工作,其余在9月底前全部安装完毕,省在四季度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和完善全省煤矿安全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动态管理。
加强瓦检、安检人员的管理。对经培训、考核获得上岗资格的瓦检员、安检员,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组织定期学习,提高瓦检员、安检员的工作素质和责任意识,年终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取消瓦检员、安检员资格,考核优秀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