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在重要节假日之前,要对商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饭店、旅游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学校、城市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单位,以及农村50户以上村寨,进行全面彻底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事故隐患,达不到要求的营业场所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治理。节日期间组织大型群众活动,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严加防范,确保万无一失。
与此同时,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检查力度,搞好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意外伤亡事故。加强对国务院302号令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层层抓好落实。
在检查中,要切实做到明查与暗访相结合、自查与互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突击抽查相结合、领导查与专家查相结合、逐级检查与越级检查相结合,使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完善。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搞好“回头看”;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验收。对整改不力的,要追究责任。对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安全管理不严、措施不落实,以至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实行警示与黄牌警告,并予以公布;企业要按要求制订具体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
五、建立和完善救援体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运输单位,要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重大危险源排查登记工作,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救援组织。要加快煤矿救护队伍的建设,尚未建立县一级专业救护队伍的重点产煤县,在2004年以前必须完成组建工作;县境内国有大中型矿山已经设立了专业救护队的,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与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
(二)市(州、地)政府(行署)以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为基础,在今年5月底前拟定出本辖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信息系统)。
(三)省安委会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全省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全省性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安全信息系统)。
(四)加强救援体系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装备,加强人员的技能训练,增强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确保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开展救援行动。
(五)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单位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救援行动,主要负责同志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力量竭尽全力搜救遇险被困人员,救护受伤人员,做好遇难者及其家属的善后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稳定。事故救援工作完成后,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企业或肇事者认真总结教训,并依据有关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