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教育工作要特别关注广大农民、农用车驾驶员和矿工。通过普及道路交通和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做到没有安全设施和安全保障条件不参与生产经营活动。
二、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立法工作,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贵州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实施细则》;抓紧出台《贵州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程序暂行规定》、《贵州省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配套法规、规章的框架下,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重点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政府监管制度、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安全救援制度、事故处理制度、隐患处置制度、关键岗位的培训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首先要由企业负责。各类企业要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形成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自觉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的工作机构、安全制度和责任体系,保证人员、职责、措施和经费的落实;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至少要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现有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企业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集中力量完善安全生产监测、防范设施和事故应急系统,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努力提高对事故的综合防范能力。所有新建企业,必须保证安全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
(二)健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和《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干部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知识培训,2003年,培训率要达到60%,其中,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率在80%以上,矿山、建筑施工和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率要在90%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管干部培训、考核、发证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