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宣布失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3年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1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巩固“两个确保”和扩大就业等中心任务,认真做好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使全省保持了较好的就业形势,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进一步做好今年的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全省劳动保障工作考核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市,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各地必须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003年,全省净增城镇就业岗位50万个,引导和帮助40万名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和农村转移劳动力参与市场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左右,就业形势总体保持稳定。
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通过改革和发展的办法,走出一条既能促进充分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路子。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安置社会劳动力方面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拓展第三产业发展空间,重点发展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服务行业,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就业增长点。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再就业援助活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再就业工作的重点是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在鼓励和促进劳动者通过市场实现自主择业的同时,对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要通过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服务和优惠政策等途径大力开展再就业援助。2003年全省争取帮助30万名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其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10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