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行业协会,各地要按照“民办、公助、党领导”的原则,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引导有能力和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营销企业牵头兴办农产品行业协会,把同类农产品的加工营销企业、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组织起来,发挥其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等职能。政府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把应该由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逐步转移给农产品行业协会。今后5年,省里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县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
四、进一步扩大农业对外开放
1.按照“四个多元化”的要求,努力扩大农产品出口。各地要认真落实浙委[2001]1号、浙委[2003]3号文件有关支持农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尤其要优先解决农产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滞后造成的资金紧张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努力降低或减免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检验检疫费用,减轻出口农产品企业的负担。加强农产品出口秩序管理,防止、减少恶意竞争和竞相压价。引导和支持有关组织对国外农产品贸易保护的应诉。
2.加大农业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各地要每年排出一批重点招商项目,有针对性地向外进行推介,吸引外资、台资等投资农业生产、加工、流通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对新办的投资规模大、外资比例高、吸纳农村劳动力多的农业外商投资企业,各级政府要在贷款贴息、用地等方面给以支持。在农业对外招商引资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地方和单位,各级政府要给予奖励。
3.加快农业“走出去”步伐。按照“两头在外”的思路,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把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到省外境外去,把农产品加工产品销到省外境外去。要加强外向型农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工作,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外向型农业人才培训。
五、不断增强农业科技的支撑能力
1.鼓励发展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大力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大户等投资兴办民营农业科技企业。在民营农业科技企业的科技成果评选、科研课题立项等方面,与国有科研单位一视同仁。民营农业科技企业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凡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级政府要给以鼓励。
2.鼓励科技人员直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组织好科技人员送科技下乡活动,大力鼓励科技人员到第一线对农民进行实用技术培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农技推广部门的技术人员参加农业技术承包、合作开发或参与创办民营农业科技机构,原单位身份、基本待遇保持不变,创收收入可全额归己。
3.加快农技推广体制改革。各地要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相分离的原则,因地制宜,加大力度,改革乡镇农技推广体制。围绕区域特色农业的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生产基地、科技队伍、合作组织“三位一体”的专门化新型农技推广组织。鼓励农业科研院所、乡镇农技推广组织等科技人员牵头或参与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对于公益性农技推广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其必需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继续充分发挥农技推广基金会的作用。探索建立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