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管好用好低保资金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明确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要列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且逐年增加低保经费支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低保人数和实际所需资金,实事求是地制定下一年度用款计划,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要按照低保资金合理负担的原则,各自承担应尽的职责,落实配套低保资金,不能虚列预算,列而少支,甚至列而不支。出现资金“断档”的市、县,要及时采取措施,迅速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坚决杜绝少发、欠发、缓发和平均发放低保资金的现象。要按照国办发[2001]87号文的规定,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对贪污挪用的,要严厉查处。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检查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四、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把低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要把低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切实加强对低保工作的领导,经常研究低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相互支持和配合。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加强指导、督促检查,主动与各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与沟通,做好低保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资金,保证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保障与经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三条保障线”中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衔接工作。建设、卫生、教育、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低保对象在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税收、水、电、煤气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要切实加强基层低保工作的力量,特别是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大力支持低保工作。低保工作部门和低保工作者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狠抓工作落实,把这项事关全局的工作抓实抓好,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而努力。
二00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