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200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省低保工作还存在着财政投入不足,“属地化管理”原则没有完全落实,管理和服务工作不够规范,与其他保障措施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根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和2002年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居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阶段。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各项改革的深化,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等等,都对低保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市、县和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低保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需要,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保证,从而进一步增强做好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踏踏实实地做好低保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推进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完善与《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相配套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和审核办法,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发放和监督的程序。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人,要严格按照实际收入准确核定,全面掌握其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严格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批,使真正困难、符合条件的家庭进入最低生活保障,并实行动态管理。要认真贯彻“属地管理”原则,把当地符合条件的所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论隶属关系,也不论所有制性质和形式,有一个保一个。当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中的特困职工家庭,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保证将其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要做到困难人员随时申请,随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低保手续。要坚持低保金按月发放,纠正按季度发放的不规范做法,同时,低保金统一交由银行或邮局发放。要加强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低保工作信息化和社会化进程,尽快建立功能齐全、覆盖面广、规范透明的社会救助信息网络,力争2003年上半年实现省、市、县民政部门联网,2003年底基本实现与街道和社区居委会的联网,使各有关方面及时准确掌握低保工作的动态,提高低保工作的时效。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和操作程序,实行民主评议,接受群众监督,将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保障对象人数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