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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法律事务;
  4.代理本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部门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
  (三)公职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公职律师的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职律师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2.公职律师的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2)不得以公职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公职律师的身份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五、公职律师的管理与监督
  (一)公职律师设在法制(规)部门,组织关系、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调任升迁与本单位其他公务员享有同等待遇;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其资质管理,省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其业务指导与协调;
  (三)申请公职律师执业证,由符合上述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司法部统一印制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并通报省法制部门;
  (四)公职律师必须接受省司法行政部门的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的材料,并详细写明办理公职律师事务的情况等;
  (五)公职律师必须加入海南省律师协会,适当交纳会费,会费由所在单位支付,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和职业纪律教育活动。
  六、公职律师试点的方法与步骤
  我省设立公职律师不搞一刀切,不作硬性规定,条件成熟的先设立。公职律师的设立原则上分两个阶段实施。今年上半年首先在具备条件的部门先行试点,下半年全面铺开。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所需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中选配,不足部分可以面向社会按国家公务员条件从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中招考录用。具体进度为:
  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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