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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在省直国家
 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3]11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三月八日

          关于在省直国家行政机关设立公职律师试点方案
           (海南省司法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需要,促进我省的软环境建设,推进依法治省,实施依法行政,完善律师结构,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国家机关设立公职律师的批复》(琼府函[2002]10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国家机关设立公职律师,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举措。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目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着眼于提高国家机关内部法律工作者的素质,推进国家机关工作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国家机关工作的保障作用,推进完善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职律师的性质
  公职律师是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律师资格在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员。公职律师具有国家公务员和律师双重身份,只能承办政府法律事务,不得向社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与人数
  设立公职律师仅限于省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省政府职能有必要设立或根据工作职能需要设立公职律师的部门。人数不限。
  四、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的国家公务员,或经招录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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