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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16.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认真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把好新增教师入口关,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者一律不得进入教师队伍。加强师范本科教育,突出师范生学科基本功、新课程教学技能及职业素养等方面的培养,重点加强音、体、美及计算机等短缺学科教师的培养,委托国家重点师范院校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师资,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教学骨干和学科带头人,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新补充教师的质量,改善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琼府[2000]3号)的规定落实教师培训专项经费,实行以政府拨款为主,学校和个人分担费用的机制,采用委托各类师范院校培训、远程教育培训和校本培训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17.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依法理顺、完善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实行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考察、选拨使用中小学校长和调配教职工的管理制度。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规定,核定教师编制,要按照编制和课程设置标准配备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教师岗位。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要全面开展中小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任制,坚决清退不合格教师,空出岗位吸收大中专毕业生进入教师队伍。要制订各种优惠措施,吸引和支持优秀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任教。
  18.提高教师待遇。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市)财政统一发放的保障机制,加强监管,确保教师工资逐步提高并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公寓”、“教师村”和教师工作间建设步伐,改善教师住房条件;建立和完善不同等级标准的边远乡镇教师特别津贴;对到少数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的大中专毕业生,其试用期工资按同等学历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执行;在少数民族乡镇以下(含乡镇)学校任教10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享受当地少数民族学生高招、中招有关优惠待遇;建立健全教师医疗、养老及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为教师提供更多的参与当地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机会,提高教师社会地位。
  五、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19.各级地方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少数民族地区要切实实施“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检查、指导民族教育工作,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加快民族教育法制建设,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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