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和学校德育工作。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把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提高公民思想道德水平。
三、坚决执行倾斜政策,切实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投入
12.“十五”期间至2010年,我省本级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等办法,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确保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经费逐年有所提高。要在校舍建设、师资培养培训、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每年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安排中,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倾斜。国家组织实施的教育信息化、中小学危房改造、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要重点投向少数民族地区。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同胞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13.各少数民族县(市)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和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少数民族散杂居住地区各级政府也要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民族教育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县(市)要认真管好、用好中央、省财政安排的教育专项资金,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加强审计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凡挤占、挪用、截留、拖欠专项经费的要限期追回。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4.继续加强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少数民族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可行措施,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未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县(市)还要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要在转移支付资金中优先安排用于教育,确保不因税费改革减少对教育的投入。
15.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捐赠,要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费用;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加强少数民族地区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民族教育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