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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高中阶段教育,保持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合理比例,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2005年达到50%以上、2010年达到70%以上。
  ——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教育。到2005年,农村学前3年受教育率逐年有所提高,农村学前1年受教育率大幅度提高。
  ——努力提高少数民族人口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十五”期间至2010年力争使少数民族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平均每年增长2—3个百分点。
  二、深化改革,增强民族教育活力
  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办学的体制,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灵活的格局;合理调整各类教育布局结构,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高教育效益;加快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步伐,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
  4.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我省的实施意见,继续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少数民族县(市)各级政府要真正担负起本地区各类教育管理和发展的职责,突出“两基”教育的重中之重地位,制定义务教育巩固提高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加强学校常规管理,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大力推广和使用普通话教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实行层层目标管理责任制,敦促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子女入学;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减轻学生学习费用负担。
  免费为少数民族县(市)义务教育阶段特困生提供教科书籍。经费由省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500万元(其中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200万元),有关县(市)配套一定数额予以解决。同时采取多种形式扶助贫困生入学,切实提高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和巩固率。
  进一步完善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积极扫除剩余青壮年文盲,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和妇女扫盲工作,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阅读训练、实用技术培训及各类专项教育活动,巩固提高扫盲成果。
  5.整合高中阶段教育资源,确保每个少数民族县(市)至少办好1所1800人以上规模的示范性普通高中、1所 1000人以上规模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保证高中阶段在校生逐年有所增加。继续办好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文化技术教育机构,实施“绿色证书”制度,进一步办好“小康班”和“9+1”职业教育培训班,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一批有文化、会经营、懂管理的脱贫致富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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