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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
 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3]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民族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办学规模明显扩大,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明显提高,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的利学文化素质、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和维护国家统一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历史、社会、地理条件,特别是经济基础薄弱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基础比较薄弱,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教育投入不足,少数民族人口受教育的总体水平偏低状况还未能得到根本改变,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我省民族教育,仍然是海南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紧迫任务之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精神,加快我省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把民族教育摆在关系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位置优先发展;坚持以少数民族地区自力更生为主,与国家扶持及开展教育对口扶持相结合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基本方针;坚持“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促进民族教育健康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民族教育水平和素质,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2.目标任务。“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我省民族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是:
  ——巩固提高我省少数民族地区“两基”教育成果。进一步夯实基础,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明显提高。“十五”期间,以县(市)为单位,小学适龄儿童、初中阶段适龄少年都能依法按时入学,小学六年级保留率达到95%以上,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内;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15周岁人口基本都能完成初等教育,17周岁人口初级中等教育完成率达到90%左右(含结业学生);以乡镇为单位的青壮年(15—50周岁)非文盲率保持在95%以上,全部扫除有学习能力(15—24周岁)的青年文盲,扫盲后的继续教育普遍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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