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学生的培养成本,制定生均经费标准。各级地方政府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年增长。市、县要依法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主要用于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业基础设施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职业学校和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的建设经费。企业单位应依法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用于职工特别是在一线生产职工的教育与培训。对于不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的企业,政府可以收取其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18.提高融资能力,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职业学校要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发展职业教育。要盘活现有教育存量资源,通过迁建、土地开发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以现有校产作为资本金,利用政府贴息的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并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小额贷款。要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生产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19.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财政性职业教育经费和按规定收取的学费要保证落实到职业学校,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并管好用好各项职业教育经费,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摊派。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促进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20.各级地方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把职业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改进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增强服务意识。市、县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联系点,指定一名领导到职业学校蹲点,帮助解决职业学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把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数和职业学校在校生数占整个高中阶段教育的比例,以及当地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职业学校生产实习基地达标等完成情况,列入对市、县主要领导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1.加强指导检查,把职业教育列入督导评估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法,提高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各级地方教育督导部门要开展对职业教育的评估督促;各级地方政府要配合同级人大积极开展职业教育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职业教育意识,依法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执法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