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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失效]

  4.要发挥政府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快布局调整步伐;其他部门举办的职业学校要打破行业界限,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实行优化组合,合理配置资源,拓宽服务对象;鼓励重点职业学校以大带小,以强扶弱,走集团化办学之路,改变“小而全”的分散办学局面。
  市、县政府要加快本市、县职业学校的建设,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有条件的市、县要将所属的成人中专、卫生学校和技工学校一同并入中等职业学校。在市、县政府的统筹下,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和配合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市、县农业、科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各类培训工作,要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把中等职业学校办成多功能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基地,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建设与投资。市、县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与省级职业学校的合作,扩大招生规模,大力开展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职业教育与培训。
  5.行业、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部门、行业要在资金、项目、技术和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继续支持划归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鼓励企业依托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向职业学校提供实习场所、设备、专业技术教师和毕业生实习、就业机会;企业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要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许可登记手续,纳入社会力量办学管理范围,统一管理,规范办学,提高质量和效益。
  6.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对经过批准开办并通过评估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师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师生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对办学条件不够完善、无专业优势的民办职业学校,要通过评估,引导举办者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依法治校,诚信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和校企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盘活现有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引进国(境)外职业教育资源,壮大我省职业教育的整体实力。
  7.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功能。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依法保障职业学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自主权。允许有条件的职业学校跨省、跨市、县招生,与本省和外省职业学校联合办学。创建一批名牌职业学校。要密切与行业、企业的联系,建立办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实习指导工作委员会,对职业学校的办学、专业教学和实习活动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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