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以上医疗补助后,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按
《暂行办法》和
《大额医疗救助》规定,在职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累计超过4000元、退休(职)人员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50%;
(四)补助门诊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一个保险年度内,享受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其累计5000元(含5000元)以内部分,先从个人帐户的当年划入资金支付,支付不足部分,由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0%,个人自负30%,其中个人自负部分可用个人帐户结存资金支付,个人帐户结存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门诊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部分,不再享受补助。
个人帐户的当年划入资金暂按医疗保险年度第一个月划入资金×12个月计算(其中新参保人员按参保第一个月划入资金×实际参保月份计算);
(五)医疗照顾人员因病住院,符合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干部病房收治条件的,其住院费中的床位费补助;
(六)医疗照顾人员,每一医疗保险年度,大额医疗费超过15万元部分,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费用补助。
十、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
(一)下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
1、符合国家、省发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的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以及按有关规定纳入报销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其中,属限制使用范围的药品,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并经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务或科主任审批使用;
2、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3、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4、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其它项目。
(二)下列项目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范围:
1、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项目;
2、用于科研、临床验证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3、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它项目。
(三)以下情形发生的医药费,按
《暂行办法》、
《大额医疗救助》、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予以支付:
1、在定点医疗机构(异地安置人员在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处方外配购药费用以及非处方药品的购药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
4、参保人员离筑期间,因病急诊在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了转诊转院手续在异地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医疗保险予以支付的费用。
(四)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暂行办法》、
《大额医疗救助》、《医疗补助》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除外)就医、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2、未按《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暂行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擅自到其它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3、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违法、犯罪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5、出国、出境或赴港、澳、台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