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个人帐户铺垫资金,视同个人帐户结存资金,可用于支付实施医疗补助后符合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
五、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的建立
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之月起建立,并计入个人帐户资金。
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二)个人帐户当年划入资金的计入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足额实收到帐后,按
《暂行办法》规定的年龄段比例划入个人帐户:45周岁以下的按本人月缴费基数(下同)的1.5%划入;45周岁以上按1.8%划入;退休(职)人员按贵阳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划入。职工所处年龄段发生变化时,从达到新年龄段的次月起,按新年龄段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退休(职)人员从批准退休(职)的次月起,符合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按退休(职)人员的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员有权查询本人个人帐户的收支情况,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帐户提供服务。
(三)个人帐户铺垫资金的计入
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在医疗保险启动后三年内,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一保险年度的第一个月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参照执行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足额缴纳经费到帐后,按规定标准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原则上参照执行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在单位缴纳经费足额到帐后,一次性计入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参保人员个人帐户铺垫资金标准按年度计算,铺垫资金标准发生变化时,从发生变化的下一保险年度起按新标准计入。
(四)个人帐户的使用
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进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其中:享受医疗补助的人员在实施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可由个人帐户上年结转资金支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一)统筹基金的来源
统筹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后的剩余部分、统筹基金的利息、滞纳金、财政补助和应纳入统筹基金的其他费用构成。
(二)统筹基金的管理
统筹基金的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并接受省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统筹基金的使用
统筹基金用于按比例支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其它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七、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费用中,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个人负担20%,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使用药品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属于《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其余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使用《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