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断缴费不足6个月的用人单位,按实际中断缴费月份补足应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其职工和退休人员自补足所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恢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基本医疗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社会保险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仍未补足的,视为中断缴费(欠缴),暂停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在补足原缴费不足部分及利息、滞纳金后,恢复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暂停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连续2个月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照中断缴费处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3、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办理退休(职)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次性补缴满15年后,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的基数按职工退休(职)时上月的缴费基数确定。
《暂行办法》实施前,参保人员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暂行办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职工缴费年限暂不予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足额补缴后,职工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或退休(职)时,用人单位及职工欠缴、缓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滞纳金,必须足额补缴。
三、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
《大额医疗救助》规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
(一)缴费标准及范围
1、大额医疗救助费暂按每人每年96元标准征缴,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含在职、退休、退职人员)共同缴纳。今后,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收支情况,可按年调整缴费标准。
2、大额医疗救助以用人单位为整体参加,征缴范围为参加在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二)登记和申报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以用人单位为整体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登记,见《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申报表》(附件三)。
(三)征收和管理
1、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和管理。大额医疗救助基金实行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挪用。
2、一个保险年度内,大额医疗救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各缴纳48元。
享受
《医疗补助办法》待遇的用人单位,其单位缴纳部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医疗补助经费中划入;未享受
《医疗补助办法》待遇的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代扣代缴,与单位应缴部分一并在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3、大额医疗救助基金不得欠缴,不予缓缴。
四、医疗补助对象及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一)享受
《医疗补助办法》用人单位和人员的确定
按照
《暂行办法》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经省劳动保障、财政、编制部门认定后,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
《医疗补助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