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按月将职工工资收入记入《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登记表》,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下达《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通知单》。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基数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年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基数;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贵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缴费基数。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当月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3、新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的核定。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调入职工、新参加工作职工以及重新就业人员,其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工资收入核定。
工资收入和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登记和申报
1、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从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
《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一)和《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二),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办理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医保卡”是职工就医和个人帐户的凭证。
办理登记、审核所需的相关材料:
(1)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说明材料;
(2)单位职工工资表及花名册;
(3)第一次办理登记时需报送由国家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及资料。
2、用人单位从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申报表》(附件三)和《贵州省省级单位职工工资收入登记表》(附件四)。
3、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时,应当从变更之日起或终止之日前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职)时,用人单位应持“职工退休(职)审批表”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职)职工缴费年限核定手续。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用人单位按照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费征缴通知书》,于每月的20日前,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其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省财政直接拨付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原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由省财政将财政补助部分拨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将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原未享受省级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按
《暂行办法》规定将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的个人缴费部分一并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首次参保的人员,从足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不予缓缴。
确有困难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缓缴期内应及时补足缓缴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
未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批准的缓缴为中断缴费。自中断缴费之日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下达《基本医疗保险费催缴通知书》,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社会保险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内仍未缴纳的,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停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书》。自中断缴费次月起,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暂停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结余的资金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6个月后重新缴费的,应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用人单位参保人员重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