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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中型水电工程
 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管理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1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西电东送”的重点省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做好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确保“西电东送”工程的顺利实施,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的贯彻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库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工作审批程序不规范、安置手续不完备、把关不严等现象,致使少数移民搬迁后生产门路、生活出路不落实,影响了社会稳定和水电工程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跨县外迁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审批和管理,扎实稳妥地安置好移民,保障移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我省“西电东送”工程顺利建设,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移民跨县外迁安置的审批和管理
  移民工作是政府行为,特别是跨县、跨地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库区各级政府和移民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做好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工作,强化移民的政策意识,对移民加以正确引导,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一)各县必须坚持按规划移民。凡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中不属于跨县外迁安置的,原则上不允许跨县外迁安置。凡未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移民擅自联系跨县外迁安置的,不得办理跨县外迁安置补偿手续。
  (二)对少数移民任务特别繁重、人地矛盾突出、环境容量偏紧的县,确需跨县外迁安置的,必须事先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后,再由移民户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和办理移民迁移接收手续;如涉及跨地(州、市)外迁安置,需经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协商同意。
  (三)迁出地与接收地双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本着对移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落实好移民的生产门路与生活出路,妥善处理好涉及移民搬迁安置的各项事宜。
  二、从严控制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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