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阶段。该项工作由省纠风办、省交通厅负责,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物价局、省烟草局、省煤炭局等有关单位配合。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现有的道路收费站点、检查站点、验票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站点,集中报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对符合规定但需进行调整的站点,提出调整的具体方案;对不符合规定的站点,编制取消名单并提出拆除站点设施的具体时间,在2003年5月底前由省纠风办、省交通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所有固定站点,要在媒体上集中公告,同时报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备案。凡公告以外的道路站点一律取消。此项工作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组织验收阶段。该项工作由省减负办、省纠风办牵头,各有关单位参加,在2003年10月底前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治理涉及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各项工作组织验收,在2003年11月底前写出验收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减负办。
各地区比照上述安排,积极开展本地区治理涉及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工作。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全省治理整治工作的全面完成
全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主管该项工作,省减负办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省纠风办、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物价局、省农机局、省煤炭局、省烟草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的分工做好配合工作和各自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也要指定一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各地、州、市减负办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减负办和省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的组织协调。
全省凡涉及到向机动车辆收费(罚款)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公路和城市道路站点收费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思想和全局观念,严格按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开展治理和整顿工作。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是这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主要责任人,承办部门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部署,积极行动,排除困难,狠抓落实,确保按时完成。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工作,互相支持,互相配合。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工作成效好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影响全省工作进程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顶风违纪、屡查屡犯的案件,要坚决查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