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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公路、城市道路、隧道、桥梁上设置站点,必须依法进行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设站收费。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具备封闭条件的连续通行的收费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置收费站。贷款改造的收费还贷公路,在同一条路线上的地(州、市)际间交界处只能设置一个收费站,属于地方交通部门贷款的由有关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协商确定,属于公路部门贷款的由省公路局确定,联合设置,收费按比例分成。不能达成协议的,由省交通厅协调决定。  
  (三)加大对清理涉及机动车辆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要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路段和重点岗位,采取重点抽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在道路上乱设站点,向机动车辆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治理过程中查处的违纪资金,统一上缴省级财政。要加强对机动车辆收费和公路(城市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审核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建立健全车辆收费和收费站点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加强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和道路站点车辆通行费的收缴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三、实施步骤
  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清理向机动车辆收费和编制收费项目目录工作阶段。该项工作由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农机局等有关单位配合。凡涉及向机动车辆收费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对本单位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对各种拟保留和取消的收费项目,要按照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时间和执收部门等内容,报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汇总、审核,在2003年3月初前报省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保留的收费项目,编制《贵州省机动车辆收费项目目录》,连同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并向社会公布。对其中按国家规定保留的收费项目,由省减负办、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报送国务院减负办,并同时抄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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