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3]1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的实施意见
        (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 2003年2月20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取消涉及机动车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和整顿道路收费站点为重点,加大标本兼治和监督检查力度,在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上下功夫,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向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涉及机动车辆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仔细、全面的清理。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属于国家立项审批的,按规定报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取消;属于我省立项审批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对符合规定但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重复收取的要予以合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种摊派一律取消。对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政府性集资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今后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出台新的涉及机动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性集资、罚款及各种摊派项目。凡在公布目录之外的收费项目,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二)全面清理整顿道路收费站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设置的各种道路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登记造册。对属于《通知》规定应予以撤消的7种情况的收费站点,立即停止收费,并限期拆除相应收费设施。严禁将上述已取消的违规设立的道路收费项目的收费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点,继续变相收费;对现已转让收费权的收费道路项目,按国家规定批准收费期限届满的,停止收费;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站点,要按有关规定上报,由省人民政府重新审批、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收费还贷公路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