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外地来京人员“非典”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委, 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非典”防控工作的意见》(京办发[2003]24号)的精神,现就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非典”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将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纳入全市防治工作体系。
随着北京“非典”疫情逐步得到遏制,城市生活逐步恢复正常,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将会不断增多。为了保证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巩固前一阶段防治工作成果,防止疫情出现反弹,迫切需要加强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的“非典”防治工作。要把这一群体纳入全市“非典”防治工作体系和社会防护网络,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方针,做到与市民“三个一样”,即“对健康人员一样预防、对有密切接触史的一样隔离观察、对已确诊的一样治疗”。
二、建立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出借房屋的登记制度。
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到6月10日,由区县、街道、乡镇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配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对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出租出借的房屋进行清理整顿。一是普遍进行登记。凡向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有营业执照的除外)的业主,必须在6月5日之前到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在社区设立的专门机构,如实报告登记房屋租借情况。二是普遍进行检查。街道、乡镇要组成由公安、房管、卫生、工商、城管、劳动等部门人员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开展对辖区内外地来京经商务工人员租借房屋的防疫检查。对根据有关规定不允许人员居住营业的房屋、不具备通风和换气条件的房屋、存在严重火险等安全隐患和防疫隐患的房屋,禁止租借。对具备人员居住营业条件但未达到“非典”防控工作及安全保障要求的,限期整改。经过检查符合要求的,由街道、乡镇政府主管部门向业主发放房屋租借许可证明,并建卡立账,实施管理。未取得租借许可证明的房屋不得对外租借。因中止房屋租借发生的经济关系变更,由房主与租借人双方协商解决。三是规范监管服务。街道、乡镇政府部门将批准租借的房屋登记册,交社区备查。房主和租借人必须凭政府部门发放的租借许可证明,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报告,经社区中介监管,方可发生租借关系;否则,社区自治组织有权阻止或停止其租借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