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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实施规划(2002--2010年)的通知

  (五)发展合作医疗。按照农民自愿参加和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长沙、桂阳、花垣、涟源、华容5县(市)全面开展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从2004年起,在全省农村有计划地逐步推开。到2010年,全省各县(市、区)全部建立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农村人口达到80%以上,使农民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六)增加卫生投入。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县级财政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公共卫生项目安排公共卫生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与必要的医疗服务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发展建设资金和卫生院院长、防保专干的工资及其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的支持力度,省、市州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扶贫计划,并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拓宽社会筹资渠道,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投资、捐资支持农村卫生。
  (七)加强评估督导。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实施规划》,制定本地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规划。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贯彻省《实施规划》,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各项规划目标的如期实现。省建立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监测、督导、评估制度,将有关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定期对各部门和各市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要对所辖地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实现规划目标的县(市、区),由省组织考核评估;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期实现规划目标的,要限期改进。
  附: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2—2010年最低限指标

附:    湖南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2002—2010年最低限指标

               (以县市区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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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卫生保健指标                   │扶贫重点县 其它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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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府支持:                           │           │
│1.1 把初级卫生保健纳入县、乡镇政府工作目标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100    100  │
│1.2 按政策安排卫生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  100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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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建设:                  │           │
│2.1 县级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机构基本设施符合配置标准(%)  │  100    100  │
│2.2 乡镇有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符合基本设施配置标准(%)        │  100/75  100/85│
│2.3 村卫生室覆盖率/基本设施符合配置标准(%)            │  90/70   90/80 │
│2.4 执业(助理)医师占卫生院/村卫生室医生的比例(%)         │  100/75  100/75│
│2.5 卫生院/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的比例(%)              │  30/30   3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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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医疗规范管理(%)                        │  90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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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疾病控制:                           │           │
│4.1 主要慢性病管理率(%)                      │  35     35   │
│4.2 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人口覆盖率(%)                │  95     95   │
│4.3 计划免疫接种率(%)                       │  90     90   │
├───────────────────────────────────┼───────────┤
│5、  卫生监督:                           │           │
│5.1 食品卫生合格率(%)                       │  85     90   │
│5.2 公共场所卫生合格率(%)                     │  85     90   │
│5.3 劳动卫生监督合格率(%)                     │  40     60   │
├───────────────────────────────────┼───────────┤
│6、  妇幼保健:                           │           │
│6.1 婚前医学检查率(%)                       │  70     85   │
│6.2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                      │  90     90   │
│6.3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70     85   │
│6.4 七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                   │  8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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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改水改厕与环境卫生:                      │           │
│7.1 自来水普及率(%)                        │  55     65   │
│7.2 卫生厕所普及率(%)                       │  5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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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健康教育:                           │           │
│8.1 农村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                 │  70     70   │
│8.2 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                   │  100    100  │
│8.3 人群相关健康行为形成率(%)                   │  60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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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                      │  80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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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居民健康水平:                         │           │
│10.1 婴儿死亡率(‰)                         │  ≤20    ≤16  │
│10.2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42    ≤38  │
│10.3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22    ≤18  │
│10.4 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1/10万)                 │  ≤110   ≤110 │
│10.5 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  ≤2.3   ≤1.8 │
│10.6 主要地方病患病率每五年递降幅度(%)               │  ≥20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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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流行区附加指标:                      │           │
│1.血吸虫病人、畜接受治(化)疗率(%)                  │    ≥85     │
│2.急性血吸虫病发病率(1/10万)                    │    ≤1.5    │
│3.新发晚期血吸虫病人(例)                       │     0      │
│4.阳性钉螺密度(只/0.11平方米)                   │    ≤0.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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