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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的通知[失效]

  “单位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费时,首先只向缴费人开具缴款通知书,不直接收取资金,待缴费人到银行缴款后,凭盖有银行签收章的缴款通知书回执,向缴费人开具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银行代理”是指有关银行及银行收费网点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资金的代收工作,并按时将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同级财政专户或国库。
  “财政统管”是指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的各种收费资金。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级次办理委托银行收款业务、开设财政专户、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
  物价、监察、审计、金融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管理办法的落实。
  第六条 “缴款通知书”是实施收缴分离制度后,采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书,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具体格式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应包括存根联、银行记帐联、财政记帐联等内容。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是唯一合法的收款凭证,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各级财政部门分级管理。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向缴款人开据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执收单位使用非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印(监)制的票据进行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部门和单位在履行收费职能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以下规定程序执行:
  (一)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据缴款书,通知缴款人缴费;
  (二)缴款人持缴款书到代收机构缴款:
  (三)代收机构办理收款手续,将缴款书回执联签章后退回缴款人,将收取款项划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四)缴款人缴款后,凭代收机构签章的缴款书回执联到执收单位换取正式收费票据;
  (五)代收机构收款后,将缴款书财政专户计帐联集中送财政部门记帐;
  (六)财政部门定期向执收单位提供对帐单,执收单位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
  (七)代收机构定期向财政部门提供对帐单,财政部门根据执收单位的对帐资料与代收机构对帐,保证执收单位、代收机构和财政部门三方帐目相符。
  (八)缴款人缴款时发生多缴或误缴的,可以提出退款申请,经执收单位核实,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专户中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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