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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2]71号 2002年10月24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财政厅制定的《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甘肃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办法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四月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其它组织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而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第四条 收缴分离是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由征收单位开票、委托银行代理收款、财政统管的一种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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