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省科技厅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省科技厅批准。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人员聘任、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薪筹分配等。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1/3。学术委员任期5年,年龄不超过70岁,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成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按实验室发展方向和研究领域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由实验室主任和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根据研究工作需要和争取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其他人员,受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学科、学术带头人(首席专家)负担。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科技厅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省科技厅每3年定期组织一次实验室评估。评估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评估不合格者,第二年再行评估,如仍不合格,将取消其实验室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国家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